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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双牌县**乡**村**组,住双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和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1时许,廖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从双牌县**乡**村出发开往双牌县城,途径双牌县交警大队路段时,被双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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