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2********,汉族,党员,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乡**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廖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底城区乐坪街与吉星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8mg/100ml。2020年8月18日1时50分许,廖某某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提请重新鉴定申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9mg/100ml。经讯问,廖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经讯问,廖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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