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6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搭载朋友李某某从岳麓区渔人码头出发,沿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大桥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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