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装修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现住琼海市**镇**路**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望财大排档和朋友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X****号牌小型汽车沿嘉积镇万泉河路行驶,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廖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29mg/100ml,公安民警于当晚将廖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2019年11月22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鉴定意见,送检的廖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廖某某此前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到案后配合民警调查,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