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6日移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2-16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吃饭期间饮酒,并于当晚21时许驾驶川******小型客车从宜宾市翠屏区天池公园方向经翠柏大道往翠屏区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翠柏大道高庄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35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浓度未达130mg/100mL,系民警设卡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