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老河口市北京路爱尔眼科附近一地摊处用餐时饮酒。餐后20时许,廖某某驾驶鄂F****1号现代牌小型汽车从餐馆出发,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与胜利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发现廖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光盘2张;4.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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