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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公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浙J9****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32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329国道255公里900米地段处被交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6.5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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