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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川SC****号小型客车,从余庆县城中华路牛转盘往余庆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华路林业局至文化路10m(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廖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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