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贵EC****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坪东大道往富民路方向行驶,21时28分,行驶至兴义市南环路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廖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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