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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新蒲新区**小区**期**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组,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贵A0****号小车,从新蒲新区娄山路沿长征大道往新蒲新区蔷薇国际小区4号门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长征大道日月星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0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76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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