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巷**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晚2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渝C8****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某从重庆市江津区东和花园小区外面停车位出发,往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文化馆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廖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结果表、行车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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