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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福建**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楼弄**号,住顺昌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独自一人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中山中路往顺昌县货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大饭店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5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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