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桥东一路公庄风味饭店沿商业中街往商业东街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中街富华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