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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9********,汉族,珙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叙州区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21日晚,廖某某与朋友在宜宾市叙州区**园**兔吃饭喝酒,因廖某某将川Q*****小车停放在**园外路边上,吃饭结束后廖某某驾驶川Q*****小车,准备从**园门口经戎州路、航天路、叙州路,将车停放在**园内停车位,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酒驾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33mg/100ml,后被带回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3月2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2.7mg/100ml。

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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