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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至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君悦华庭”小区外一餐馆吃饭喝酒。次日1时许,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小天西街一茶坊出发往府青路方向行驶。2020年5月24日2时1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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