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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01985********,汉族,专科文化,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圩镇,住宁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赣B****5小型轿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南鑫花苑旁的一家饭店出发前往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16时4分许,廖某某驾驶轿车途径宁都县宁师中学桥底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廖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民警立即带廖某某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同年8月28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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