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2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普通高中毕业,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县**镇**。

2020年0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驾驶车牌号浙*****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鹿唐线万昌家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8.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达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缪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涉嫌车辆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

2、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简要说明、危险驾驶案件照片及说明。

3、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