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1时02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民警在惠城区三新北路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L6****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廖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现场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86mg/100ml。随后将廖某某带去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嫌疑人廖某某肆份血样后,移交给侦查大队醉驾处置中心进行下一步侦查,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90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廖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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