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壮族,专科,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路**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0时12分许,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N号牌小型客车沿五象平乐大道、五象大道、良庆大桥、凤岭南路、民族大道行驶,在竹溪立交桥底左转进入竹溪大道辅道后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廖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廖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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