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沙井南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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