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镇**道**广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延伸路段县农业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采取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廖某某带到炎陵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廖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8.0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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