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幼儿园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湘******小汽车,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道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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