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现住景泰县**乡**村**组**号。2012年7月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山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琐事在廖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廖某某在张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腰上踢了一脚。经景泰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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