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惠安县**店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是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9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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