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80********,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蓝山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8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路电信公司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