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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其妻子及朋友在长沙市**路**号菜馆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喝了五两左右的葡萄酒。当晚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轿车沿曙光路西侧人行道由北往南倒车,刚下人行道准备在道路上掉头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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