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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20时10分许廖某某驾驶鄂JE0***小型汽车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小池交通民警队截停检查,民警发现廖某某满口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因几次吹气,酒精测试仪未显示结果,民警当即将当事人廖某某带到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6mg/100ml后民警继续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4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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