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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诉刑不诉〔2016〕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0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现住中山市*****期**栋**号。2016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诈骗罪,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5月19日、2016年8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6月19日、9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4日、7月19日、10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另案处理)以为他人办理资金搭桥、商业承兑汇票兑现业务,周期短、回报高为诱饵,许诺高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借款,伙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上述资金绝大部分由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通过网上银行汇取。

2015年11月8日,廖某某出境失联,后于2016年1月6日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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