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8********,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现住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1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冒充**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称可以对接**局等央企、国企,并对接银行、投资机构进行授信,同时将自己“**西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名片给了文某某,从而取得被害人文某某信任并与廖某某商谈以**公司名义参与南县棚户区改造及沿江风光带建设PPP项目事宜。后在**公司终止了该项目合作的情况下,2017年11月17日,廖某某仍与文某某及常德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南县棚户区改造及沿江风光带建设PPP项目协议,该协议明确:重庆**公司承担投标保证金中的2000万,文某某和常德市**建设公司承担1000万元;三方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等事宜。同日,常德市**建设公司将1000万元转入重庆**公司账号。
因无法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但由于前期已投入大量资金,文某某等人只能继续与廖某某合作,最终廖某某又找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参与投标并于2018年8月17日中标。2018年11月12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常德市**建设公司签订了《南县棚屋区改造及沿江风光带建设PPP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保证金退还到原账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北京**公司将1000万按原公司缴款路径到常德市**建设公司等事宜,虽然中标,但廖某某并不能解决事先声称的资金问题南县人民政府遂解除了北京**公司的合作协议,南县人民政府将保证金按原路返还,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未按《南县城区棚户改造及沿江风光带建设开发PPP项目合作协议》中甲方将缴纳的1000万按原路退还到丙方缴款账户,即未退还到常德市**建设公司,而是将1000万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文某某及常德市**建设公司等相关人员多次找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讨要1000万保证金未果,造成文某某及常德市**建设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虽然冒用了**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但常德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廖某某用于借款后作为启动招投标程序的保证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廖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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