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丰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丰都县**镇**村**组“**”山林中安装了全智能数控迷你版捕获机和裸露电线(长约4000米)。2019年9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将安装在山林中的捕获机电源与露电线接通,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架设的裸露电线经过的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经丰都县**队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8053公顷(42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线接触地面产生放电,引燃地面可燃物而引起火灾。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队丰都*勘(2019)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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