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8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长沙市**宿舍**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2中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湖南**酒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半郎酒,吃完饭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长沙市**路段叫了台牌照为湘******的士并要的士送其到长沙市天心区**路的长沙市**局**区,到目的地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醉酒意识不清不肯下车,的士司机郭某某将其载到**街派出所门口并口头报警,处警民警朱某某、辅警王某某等执法人员劝其下车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情绪激动辱骂了处警民警并扇了辅警王某某一个耳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向被打辅警道歉并赔偿了被打辅警,取得了被打辅警的谅解。
2016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病、**症、**征先后在湖南省**医院住院7次至今未痊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视频录像截图、王某某照片、急诊病历本、司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民警察证、湖南省**医院病案及入院、出院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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