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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在成都市成华区东紫路388号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青龙警署外路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其朋友四人酒后与李某某等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青龙警署民警王某某闻声外出查看情况,并对双方进行劝离。廖某某等人不满民警的处理结果并与民警发生争吵,王某某遂对廖某某等人实施人身控制,在此过程中廖某某不服控制将王某某的右手腕咬伤。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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