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袁某某以张某某在日常运输商混过程中插队为由,酒后到播州区三岔镇苏山村“遵义**建材有限公司”货车停车场,将张某某停放的贵CE****牌货车驾驶室车门打开后进入驾驶室内,肆意对正在车内睡觉的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面部受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廖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赔偿了张某某74600元,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