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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绰号青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在四川省泸州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办理的四套银行卡予以贩卖,获利人民币1550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1624余万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155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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