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25日期间,廖某某伙同谢某某(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廖某某母亲家中,提供麻将机、筹码牌供他人以“遵义麻将三丁拐”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赌场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接送等。截止至案发,谢某某、廖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廖某某已退回其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并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