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其丈夫叶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门市 “**茶馆”开设赌场。该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50、100元的赌注打倒倒胡麻将,并按每人每场50元抽头渔利。叶某某负责赌场具体事宜,廖某某负责偶尔收取茶钱、打扫赌场卫生、为赌客提供便餐等。2019年12月2日,民警将该赌场现场查获,抓获叶某某、廖某某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8台自动麻将机,88张面额5元人民币(筹码),50元赌资。该赌场在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与叶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退赃。综上,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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