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安远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爱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会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底期间,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伙同欧某某、彭某某等人在会昌县**乡**村以“押大小”的方式邀集周边乡镇好赌之人参与赌博,廖某某、欧某某等人则参与合伙做庄,赌注大小从100起步,多则几千元,每天到赌场参赌之人少则五、六十人,多则七、八十人,开赌场时间长达一个礼拜,赌资高达几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案所有的证据都是2010年,赖某某伙同欧某某等人在会昌**乡**村*山开设赌场犯罪的证据,证实廖某某、欧某某和彭某某三人2016年在会昌**乡**村做庄赌博的证据,除了有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本人的供述外,只有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欧某某、陈某某五个人说到过廖某某曾经摆推设赌的情况,没有共同参与赌博的庄家、赌客、赌资、赌具、方法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参与赌博的彭某某、曾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公安机关未收集到他们的证言,现有证据达不到指控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犯赌博罪的证明标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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