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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06年1年23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30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向该局移送(2013)珠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函,要求对该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2014年3月14日收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同年5月19日将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处房产出卖所得钱款180万元后未用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偿还吴某某的钱款。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至2018年上半年,已偿还吴某某人民币42.2万元,已偿还方某某本金及利息17万余元,尚欠吴某某利息19万余元(截止2018年6月,数据由该院执行局提供),尚欠郑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余元(截止2018年5月,数据由该院执行局提供)。后廖某某及吴某某就继续还款数额出现分歧,故廖某某停止向吴某某及郑某某继续还款。而廖某某2014年5月份出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锦辉小区1401室房产所得钱款近180万元,可支配现金150余万元,该150余万元除偿还吴某某30万元以外,其余资金均用于偿还其本人在银行的贷款、利息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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