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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住**镇**村**组**号,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重庆**有限公司将遵义市**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分包给廖某某,廖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结算领到工程款及预付工资后未及时支付给自己招用的工人工资,导致拖欠何某某等14名工人共计151575元工资。2020年4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廖某某下达红区人社劳监字[2020]02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决定责令廖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的相关文书后,仍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共计拖欠多名民工工资8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将拖欠的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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