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2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李某某(已判决)来到资兴市***廉租房对面自建房,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L9****)。之后,李某某联系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得知廖某某需要摩托车后,李某某骑着盗窃得来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廖某某家门口。廖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没有合法手续,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800元从李某某手中收购了该摩托车用于自用。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97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