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廖某某多次收购邓某某、陈某某盗窃所得赃物,价格共计18598元。
1、2020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通过电话联系,约好于当日20时到**一体化项目工地盗窃铁块。2020年2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在**碰头,翻墙进入工地实施盗窃,并在当日22时许将盗窃所得铁块,用三轮摩托车拉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超市后一废品收购站,然后以0.9元1斤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铁制品卖给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廖某某,获利1560元,廖某某用微信转1560元给邓某某的微信,邓某某再在微信全额转到陈某某的微信。
2、2020年2月1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铁制品,并将该铁制品以0.9元1斤的价格卖给了该废品站老板廖某某。获利3785元,其中1785是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邓某某的微信,另外2000元是廖某某直接支付现金给陈某某。
3、2020年2月17日20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铁制品,并将该铁制品以0.9元1斤的价格卖给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廖某某。获利3266元,废品站老板廖某某将3266元通过微信转给邓某某的微信,邓某某又将3266元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
4、2020年2月1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铁制品,并将该铁制品以0.9元1斤的价格卖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超市后一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廖某某。共获利2727元。
5、2020年2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陈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铁制品,并将该铁制品以0.9元1斤的价格卖给该废品站的老板廖某某。共获利7260元,其中2000元是由廖某某现金支付给陈某某,余下5260元是由廖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邓某某的微信,随后邓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1000元,陈某某共得款3000元,邓某某共得款42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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