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年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8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南阳市中泰大厦**,强行推开河南钥匙管家科技有限公司门禁,将公司办公室的一台ACER投影仪、一部白色DELL电脑一体机偷走。当晚,李某某通过“58同城”寻找收购二手电脑的人,找到在南阳市独山大道***经营南阳市**电脑维修部老板廖某某,将ACER投影仪以950元,DELL一体机以55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南阳市中泰大厦***,将该房间内的一部i3配置组装电脑(含22寸飞利浦液晶显示器一台)和一部i7配置组装电脑(含22寸飞利浦液晶显示器一台)盗走。李某某于11月3日21时左右将i3配置组装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经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ACEER投影仪价值2480元,DELL一体机价值700元,i3配置组装电脑价值2340元。廖某某收购的三件物品价值5520元。
在收购电脑的过程中,李某某给廖某某说是公司处理的电脑,并给廖某某发了在办公桌上的电脑图片,以及购买时间,使用时间等内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向李某某核实了身份,向李某某要了身份证号码及姓名。李某某通过微信给廖某某发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或者推定其应当明知是赃物而收购。
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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