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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福建省三明市********小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谭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谭某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2020年8月23日,廖某某来到瑞金并入住金和大酒店,欲与谭某某处理双方感情问题,但双方一直未能见面。8月25日凌晨4时许,廖某某联系谭某某单独到其入住的金和大酒店8511房,谭某某一开始不肯,后经廖某某再三要求,谭某某答应前往。因害怕一人前往,谭某某便邀请其朋友毛某某、杨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一同前往。凌晨5时许,谭某某三人来到金和大酒店8511房外面,谭某某敲开门后叫廖某某到外面谈,廖某某让谭某某进房间谈,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毛某某和杨某某见状便冲进房间里面用巴掌和拳头对廖某某的头部、胸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毛某某、杨某某停手后,廖某某进入房间内卫生间打电话,后因被打不服气,便从卫生间拿了一个洗漱用的玻璃杯出来朝毛某某冲过去,并用玻璃杯在毛某某额头砸了一下,玻璃杯被当场砸烂,导致毛某某额头受伤并流血。毛某某被打后,毛某某、杨某某两人再次冲上前用巴掌和拳头对廖某某进行殴打。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4日,廖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毛某某达成故意伤害和解协议,廖某某一次性赔偿毛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毛某某对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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