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务农,家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同村邻居廖某乙因做房子的事引起纠纷,双方家属发生打架后,廖某甲与廖某乙也扭打在一起,并造成廖某乙右手臂大关节脱臼。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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