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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3********,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至本市江北街道西范小区**幢**号服装加工厂找郭某某讨要工资时发生争吵,后廖某某又与上前劝架的郭某某的房东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争吵,随后廖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打架,互相抓扯头发,造成二人受伤,期间廖某某用脚踢陈某某,致其右第2、3前肋骨折。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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