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2001********,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街**园**号,现住宁夏平罗县**镇**街**园**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朋友在平罗县城关镇畅想时光酒吧407包间内喝酒时,因琐事与冯某某、谢某某发生矛盾,后互相撕打,廖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鼻梁部位殴打致伤。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准备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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