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朋友在欢歌KTV唱歌时与汪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汪某某邀约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找廖某某理论,在理论时双方发生打斗,廖某某使用刀具将被害人汪某甲和汪某乙伤。经法医鉴定,汪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汪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廖某某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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