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邹某某同是徐闻县**镇**村村民。2014年3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村里修路的有关事宜与同村人邹某某发生争吵,并用双手将邹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邹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