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米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高新区天和东街“木又”酒吧门口酒后滋事,与黄某某、孔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被分开后,任某某使用砖头扔向廖某某一方,未击中,随后廖某某使用该砖头向任某某回击,砖头砸中在任某某旁边的被害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腰部外伤,L1、2右侧横突急性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2日,廖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郑某某向廖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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