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镇**村**组。现住资兴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女儿回家经过被害人何某某家门口时,与何某某发生口角。在楼上家中的廖某某听到何某某在骂其女儿,便下楼与何某某发生了争执,双方动起手来。随后,廖某某扯住何某某的头发,何某某扯住廖某某的衣服,两人发生了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廖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拉起摔倒在地,廖某某仍未松手,继续按压何某某,直到陈某某等人将二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力致左侧第2、3、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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